本报讯 安全生产,要在防患于未然上下功夫。近日,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牵头邀请市应急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充分研讨《沈阳市办理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类危险作业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下称《指引》)中相关问题,努力织紧织密安全生产法治“防护网”。
危险作业罪的设立,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
会上,沈阳市检察院、市应急局、市中院、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针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疑问较多的“危险物品”的认定和证明标准,危险作业罪客观行为和主观方面的取证要求,“现实危险”的具体判断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深度交流和论证。经过充分研讨,四家单位对《指引》中相关问题的把握和判断基本达成一致。
明确认定“危险物品”需检验鉴定。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本次《指引》采用《安全生产法》的概念,并强调判断涉案物品是否属“危险物品”,需针对物品是否具有易燃易爆性、杀伤性、放射性、毒害性等高度危险性进行相关检验鉴定,同时《指引》进一步提出鉴定的具体委托事项和内容。明确“现实危险”的综合评估方式。关于“现实危险”的评估,《指引》提出了专家意见、委托检验两种鉴定方式,明确“现实危险”要从“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否在非法存储过程中实施了违规分装行为”“是否具有危及周边公共安全的情形”等三个方面对行为危险性进行综合判断。明确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等程序要求以及主观故意的取证标准。《指引》明确了“危险物品”取证环节中查封、扣押、取样、称重等具体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