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栾某军任振兴区法院副院长期间,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在没有证据证明在办的民事案件与其他刑事案件有关联的情况下,违规同意将案件移送其他办案机关,并对被保全的财产解除冻结,致使企业大部分债权无法实现。2023年12月,栾某军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程某智,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不正确履职,导致评估价格远远低于执行标的实际价值;不认真执行相关规定,剥夺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权。2023年2月,程某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