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伤者得到补偿 促企业以人为本

来源:辽宁法治报 | 作者:记者 关月 整理 | 发布时间: 2025-06-17 13:52:24

  核心提示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秉持“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理念,打造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企业预算范围内为员工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减少企业因事故导致负担加重,增加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保障员工权益。

高旭

  办案人:高旭

  职务:新民市人民法院大民屯人民法庭庭长

  日前,我审理的一起案件被我院作为劳务致害典型案例进行发布。

  林某受雇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装卸相关工作,其后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身体多处骨折,住院20天。林某住院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垫付了部分医药费,但因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起诉至我院。经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林某要求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赔偿共计13.5万余元。

  本案中,林某在合作社从事蔬菜装卸工作。在装车过程中,林某从空车到另一辆货车上时,因当时没有人员注意到林某,也没有地面人员对车辆及工作人员进行指挥和提示,导致车辆启动将林某甩下车而受伤。我院经审理认为,合作社作为雇佣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及提示,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亦应对劳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观察义务。合作社提供了相应财产后,法院解除了对其账户的查封,确保合作社正常生产经营。为了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庭审后,我按照新民市人民法院与辖区政府签订的《基层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镇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在镇政府的协调下联合市场监管所、司法所、村委会组织调解。经过多部门联动调解,合作社及其经营者一次性给付林某赔偿款13.3万元。

  近三年来,我所在的大民屯法庭受理提供劳务致害案件114件,在审理提供劳务致害纠纷案件过程中,面对案件纠纷矛盾多方求证、反复考量,全面、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事实,在释法说理中向企业管理及生产人员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剖析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努力寻求受害者、生产企业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该类纠纷,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加强生产企业、劳动者、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引导企业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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