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院长牵头调解模式,妥善化解一起涉钼精矿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促成两家企业握手言和、互利共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该案系典型的商事合同纠纷。需方公司与供方公司签订《钼精矿购销合同》,对产品信息、结算方式及期限、到货时间、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结算时需方先预付货款,到供方指定仓库自提,运费由需方承担;若一方违约,按供货值5%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需方依约预付货款1500万元,但供方仅提供价值1177万元的货物,剩余323万元货物迟迟未履行供货义务,双方由此产生激烈争执并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钟金芹第一时间梳理案情,发现双方争议焦点清晰但分歧较大:供方认为需方未按约到仓库自提,且后续钼精矿市场价格上涨,双方就价格变更未能达成一致,纠纷并非己方单方过错;需方则坚持供方未足额供货构成根本违约,除要求继续履行或退还余款外,还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提高违约赔偿额度。双方各执一词,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最大限度减少诉讼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葫芦岛中院启动院长调解机制,由分管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康广欣牵头包案、靠前攻坚,全程指导并参与调解。调解团队全面审阅案卷,精准厘清双方权利义务,逐一梳理核心争议。经过多轮沟通、反复协调,双方逐渐放下分歧、互谅互让,最终就剩余货物供货、款项结算及违约补偿达成一致,这一商事合同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此次案件的妥善化解,是葫芦岛中院常态化落实院长调解工作机制,以“关键少数”激活审判效能的生动实践,也是葫芦岛中院精准服务市场主体、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