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法官董某,在审理涉企案件过程中,未履行法官调查职责,在审查核实证据不全面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致使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及其家属多次上访,造成不良影响。2022年4月,董某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葫芦岛兴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原庭长张某国,在审理企业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受一方当事人请托,违规接受宴请,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5000元。2022年3月,张某国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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